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也明确惩罚性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第二,根据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见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后,法律是禁止进行个别清偿的。故在企业破产后再计收复利已不能实现复利通过高利率敦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的功能。第三,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如果允许金融借款债权包括除了实际损失的本金、利息外,还包括具有惩罚性的复利,那么对其他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了破产法公平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务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