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的变更更正
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名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不能起与父母姓氏无关的姓氏或无姓。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假释、缓刑的人,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下列情况凭相关证明及主管所长的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姓氏人(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无法确认的,还需提供变更姓名人与拟随姓氏人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4)原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由称“氏”改为姓名,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
(5)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本人有效证件;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