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9000元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究职责的准则。 个人行贿一万元以上的,隶属数额较大,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背国家限定,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背国家限定,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恫吓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无得到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做法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