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其中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较为模糊,常常造成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本次修订,明确了应当逮捕的几种情形,解决实践中逮捕法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难题,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