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就只能在羁押的必要性上做文章。《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均赋予了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时刻跟踪案件进展,在获悉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第二天就找到承办检察官当面表达意见并递交书面材料(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最多只有七天,所以要第一时间找到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当即表示将认真研究律师的意见,三天内予以答复。由于材料准备及时,申请理由较为充分,检察官报检察长同意后第三天就答复同意律师关于不批准逮捕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