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做出决定采取增长注册资本的战略措施之际,资金的实际支付以及承诺缴纳两种模式均有望得到采纳运用。
具体而言,股东有权力在法律条例所规定的有效期期限内,按照既定要求将应投入的资金全额缴纳至指定位置。
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政府已正式宣布废除关于企业注册资金必须实缴的相关规定。
现今,股东在参与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完全具备选择承诺缴纳方式的自由权。
因此,当企业面临增资需求之时,股东亦可通过承诺缴纳方式来承担新增资本所需的部分或全部出资责任,仅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期限内将相应的资金汇入公司的银行账户便能顺利完成整个操作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