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撤销权诉讼中被告的确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基于请求权来确定撤销诉讼的被告,撤销诉讼属于支付诉讼之一种,其被告应明确为受益人。
若在此过程中,受益人将财产进行了转移,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将被告予以变更,此种情况下的被告并不涉及债务人本身;
2、基于形成权确定撤销诉讼的被告。
根据实体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形成权提起的诉讼,其被告应当为行为当事人;
3、基于妥协来确定撤销诉讼的被告。
若债权人并未主张返还脱逸财产,仅要求撤销不当处分,则该撤销诉讼应视为形成诉讼。
在这一情境下,折衷说与形成权说的观点是一致的,即行为当事人应作为被告;
换言之,当债务人的行为系独立实施时,债务人应成为被告;
而当债务人的行为涉及双方时,债务人和受益人均应被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