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2.《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