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至4月,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某超市附近、河北省张家口市某村租房开办“黑诊所”为患者看病,并变相向患者销售假药膏药。李某某因涉销售假药罪,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某超市附近租平房开办治疗肩颈腰腿痛的“黑诊所”,为患者拔罐、贴膏药、扎针灸,在非法行医时向患者推销无药品批准文号及相关标识的膏药和泡脚药水。2017年2月27日,李某某被人举报,其“黑诊所”被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2017年3月5日,患者张某某来到李某某的“黑诊所”找李某某看病,李某某对患者称其被延庆药监部门查处了,不能在延庆给人看病。后驾车将患者张某某带到与延庆交界的河北省怀来县某村其暂住地,给患者张某某贴膏药、拔罐、扎针灸,在非法行医的同时以220元的价格卖给患者张某某一壶药水、六贴膏药。
在被延庆药监部门查处后,李某某离开延庆来到河北省张家口市某村租房,继续开办“黑诊所”,并招收蒋某某为学徒,让蒋某某和其学着给患者拔罐、贴膏药,每位患者每次收费30元,继续非法行医,同时变相销售假药膏药。2017年4月26日,蒋某某开车、李某某乘车经过延庆白河堡检查站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警察查获,当天在李某某开办的“黑诊所”内搜查到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膏药130贴。
案发后,经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李某某销售给患者的膏药、药水,因为无药品批准文号及相关药品标识,应当按照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的假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已经被药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假药,主观恶性较深,法院对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二十元,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