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假疫苗、劣疫苗等假药、劣药的行为,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证实已经造成了人体健康的危害,或者很多已经实际上造成了人体健康危害结果的情况很难通过证据证实是由假药引起的。那么根据该情况,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生产、销售劣药,更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认定就能将此类犯罪打击枪口“上移”一个幅度。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哪个重定哪个)
注意事项:想要对其判处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乃至死刑的,必须用证据证实已经有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乃至死亡的事实,并且危害结果与注射服用假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便在注射假的狂犬病疫苗后,因起不到作用而使得狂犬病发作而死亡,实务中对认定“造成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保持谨慎,如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刑终字第00269号判例。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经过裁判文书检索,疫苗类涉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几乎没有。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疫苗生产是更改了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则应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认定为劣药,实践中不排除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认定。
(四)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五)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渎职类犯罪主要是发生在医院、疾控中心、药品监管部门等,根据已发生的判例统计,目前大部分此类案件来源于基层的卫生服务站相关管理人员,在疫苗药品等采购环节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