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凡工程产品未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
由于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按照其造成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00人以上重伤,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0人以下死亡,或者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O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0人以下重伤,或者00万元以上lO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4)质量事故按照产生原因可以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