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贿案件立案传唤少。立案侦查甚少,必然形成以通知谈话形式询问涉嫌行贿人居多的局面,而缺乏法律威摄力度,以致于涉嫌行贿人心理压力比较轻松,询间时间大大拉长,导致法定的十二小时以内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2、侦查取证难。多数情况下,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对合关系,是贿赂犯罪的两个方面。在查证受贿案件时,行贿人是必然调查的重要证人,特别是在一对一案件中,行贿人供证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行贿人往往拒不作证,给办案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行贿人不作证的原因,除有时是受到受贿人及其亲友的恐吓或利诱外,多数情况下是有其自身的多方面考虑。一是怕一旦作证会牵连自己,怕自己被司法机关以行贿罪立案查处;二是有的行贿人已经谋取到了所要谋取的利益,对受贿人存有感恩心理,从而不愿作证;三是有的行贿人自知自己是证人而非案件当事人,司法机关难以奈何自己而有恃无恐,拒绝作证。
3、方法措施少。一方面涉嫌行贿人工作流动性、职业变动性大,对那些主观上试图逃避检察机关,侦查的涉嫌行贿人侦查人员会普遍感到方法缺乏、措施无力、难以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