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合法的,员工应当服从,不服从可按翘班处置,达到肯定天数,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行使该项权利应当相当慎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职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私行调整其工作职位为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职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职位后劳动者的薪水水准与原职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职位且不具有上款限定的情形,劳动者超出2年未明确提议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的,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职位,通常应经劳动者认可。如无变换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换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要求未作不利变换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