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且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即为一般逮捕条件;二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的变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后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即特殊逮捕条件。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一般条件,而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为特殊逮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