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起诉书原告: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湄洲北大道号,身份证号码:03211972091570。手机:13848814142被告: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乡港里村下里兜号,身份证号码:03211973061566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
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
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