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一般情况下是按照事故认定书来认定赔偿责任。在事故认定书还未出来之前,当事一方不交医疗费并不违法。甚至,就算事故认定书出来以后,对方就算有责任,他赖着不出医疗费,别说你没办法,公安机关也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出医疗费,你只能到法院起诉。或者到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1992年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可以看出来,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授权交警可指定由哪一方预付。不过,此《办法》已经废止,被后来出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取代。而在《交处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来预付医疗费,也没有授权交警可以指定某人预付,更没有规定不付钱可以暂扣车辆。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比如交通事故中一方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不先予执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其中,追索医疗费、扶养费就属于可以先予执行的事项。
就算你去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也要先拿到事故认定书以后,法院才会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