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
六、抢救费用清单
七、《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八、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病历,含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影像报告单、检验报告、护理记录,病程记录等)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材料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这就是交通事故交强险垫付需要的材料,请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