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本人承认的,有法律效力。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对放弃继承有了明确的解释,
其中第四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关于(送审稿)的说明》第八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做出的解释是:
如果公证机构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书的,
公证机构可以认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反对,或者已经出具公证书,则建议其就相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意见》的第五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