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给一个法院的审理依据。 《淄博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90%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10%至20%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