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具有持有伪造货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持有”的概念是广义的,不仅仅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有伪造的货币,而且包括行为人在自己家中、亲属朋友处保存伪造的货币,自己或者通过他人传递伪造的货币等行为。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所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如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他人携带或者保存的等等,不能构成本罪。
(三)行为人所持有的伪造货币的数额要达到较大的程度。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是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的行为。至于具体多少数额才是数额较大,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并根据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的实际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确定。如果行为人持有的伪造货币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则不构成本罪,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