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老赖的,对子女没有影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仅是针对其本人进行信用惩戒。以父亲是老赖是否影响儿子教育的问题为例,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此出现一些省会高院与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而对于“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说法,一般也会在《通知》中予以阐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联合惩戒措施,并非侵害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