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老赖),法院是可以对其限制高消费的,也就是限制其非因一般生活的支出,如坐飞机高铁、在高档场所消费、买房买车、旅游度假等。
但所有的执行手段都需要确保一个前提:让老赖及家人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能像普通人一样,至少出行时能乘大巴、坐硬座,能购买生活必须的用品。
至于限制子女上学方面,法规明文规定: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里要划重点了,是“高收费私立学校”,即所谓的“贵族学校”,而其他学校则不在限制之列。
因此,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全日制大学,“老赖”子女都是可以自由就读的,法律并未禁止,原因还是如前,限制高消费仅限制超出基本生活和工作所必须的消费行为,就读一般公办大学并不在此列。
说到底,限制高消费,限制的不是上学的权利,而是“老赖”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
享受自己的权利的前提是遵守相关法律,事实上,这也给“老赖”们提了个醒,高消费范围越来越广,如果任性当“老赖”,或会影响子女就读、就业事项,得不偿失。主动承担属于自己的义务,诚实守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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