耽误时限指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为肯定诉讼做法而未完成。当事人耽误时限的原由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当事人有意或者过失,有的隶属不可抗拒的事由。法律把耽误分为两种情况,产生分别的法律后果:对于因当事人有意或者过失耽误时限的,视为期间期满;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借口耽误时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能够申请顺延时限。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发生了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爆发了战争等。其他正当借口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诉讼文书被他人迟笨,未能及时收到等。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耽误时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议顺延时限的申请,否则,当事人就失去了再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权利。顺延就是把耽误的时限补足。比如,上诉时限于1月15日期满,在1月10日发生了地震,交通中断,1月17日,交通恢复。当事人能够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即1月27日前提议顺延时间的申请。顺延的期间根据耽误的期间确定,比如,前述耽误的上诉期间为5日,顺延申请在1月25日提议,上诉时限1月30日期满。延迟期间的事由,既可能发生在一审流程中,也可能发生在二审流程中,在哪个流程发生迟笨,向哪一审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但延迟上诉期间的,应当向作出裁判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顺延。准许顺延的法定借口,不能依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定,而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顺延的法定要求的,才能准许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