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首先,《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股权转让问题,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履行障碍;
其次,您所提到的《分期付款协议》也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就是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关于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是写到《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中,还是单独写份《分期付款协议》均可。再次,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受让人分期支付股权转让费,涉及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履行问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如果股权转让费没有按期支付,受让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需要考虑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履行部分,即协助受让人,通过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的登记、出资证明书以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要考虑是否需要与股权转让费支付情况挂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分期支付股权转让费最大风险是,如果新股东(受让人)已经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就视为受让人已经是公司的股东,且其效力高于股权的变更登记以及出资证明书等文件,如果此时,还拖欠股权转让款,会让股权转让方(原股东)很被动,结果是:股东资格已经丧失,股权转让款却还没有部分或全部拿到。结论:在股权转让受让人(新股东)分期支付股权转让费情况下,股权转让人(原股东)可以让受让人(新股东)提供担保(比如抵押),并签署一份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股权转让人(原股东)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