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日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的出台,为打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不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系尚在运输和流通环节即被查获。对此,实践中能否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判处罚金常出现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运输途中即被查获的被告人不应当判处罚金刑。理由是,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既然法律规定必须依据违法所得额来判处罚金数额,但被告人因所运输的拟销售给他人的货物尚未来得及销售即被查获,未能产生违法所得,所以,判处罚金就失去了确定的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刑。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运输途中即被查获的被告人应当判处罚金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决定判处罚金的具体数额。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并处或单处罚金,即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