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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毕业两年了一直觉得打工没什么前途就打算自己开公司了,在公司呆了两年学的东西都差不多学完了所以打算自己出来自立门户,上周我跟银行贷款了十万块钱,但是我看到合同上有个问题不太明白所以想来请问下您关于贷款逾期违约金30%什么意思?

5.2w浏览 ·帮助10人 2018-09-12安徽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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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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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很遗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变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应。
    四、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一)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
    不知网友是否注意到: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司法解释在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选择。
    (二)变通适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 30%~50%。
    (三)不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
    少数法官可能会以“原标准废止,新标准无法适用”为由,拒绝保护债权人的此项权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可不察。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12 2018-09-12 回复
  •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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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
    有合同的从合同约定,对于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通常是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来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所以你当时在贷款时肯定签订有贷款合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下应当对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有约定,你根据当时的贷款合同约定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关于违约金上限的问题。
    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如果你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超过贷款金额的30%,也就是15万,那么你有违约行为时应当如约支付,如果违约金数额超过了15万,那么超过的部分你无需支付,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的约定违法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拓展资料:
    贷款期限: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
    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最长不超过5年;
    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截止后不允许继续支用剩余额度。
    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提前还贷可免收违约金)
    危害?
    借贷人在向银行签订合同拿到贷款后,贷款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以到贷款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但是如果借贷人恶意逾期欠贷,或是无力偿贷,会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积压,增加银行风险,使银行受到损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同时会给借贷人带来不良信息记录,使以后再次借贷受阻,严重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举例:次贷危机(subprime lending crisis)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次级债指的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债券,也就是把一部分资信不佳的贷款人申请的住房抵押贷款,打包成债券卖给投资者。
    从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是直接的导火索。利息上升,导致还款压力增大,很多本来信用不好的用户还款压力加大,出现违约现象,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
    8 2018-0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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