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及适用原则,比较如下:
一、违约金与定金 不能同时适用,任选其一,非违约方选择最有利的一个。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功能上互补,一个是惩罚性的,一个是补偿性的,因此可以并用。二者并用的限制: 《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 功能上都具有补偿性,原则上不能同时用。 违约金小于损失的,可要求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