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107条,表达的意思,为选择性,违约补偿、救济方式。但根据基本法理维护合同稳定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这三个途径是依次有先后顺序。
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首先会考虑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可以继续履行,仍然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履行,才会进一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否再继续履行,最后,根据合同性质,缔约双方的目的等如果无法继续履行,最终,确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所以,如果守约方想直接选择后两种,那必须找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首先否定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才能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