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的方法,敦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为了更好有效地监控,敦促缓刑人员认罪伏法,自觉接受监督改造,在落实其他措施的同时,可让缓刑犯写出保证书,保证遵纪守法,不再犯罪等等,还可以让缓刑犯的亲属写出担保书,并填写监督缓刑考察责任书进行担保,使他们知道自己负有一定的监督、教育责任,如果缓刑犯重新违法犯罪,就要追究其担保亲属相应的责任。但在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予以完善。另外,还可向缓刑犯的亲属或所在单位、组织收取一定数量担保金,对缓刑犯本人和家属、单位有一定的压力和约束力,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缓刑犯表现好,考验期满后,担保金如数退还,若表现不好,重新违法犯罪的,则部分或全部没收担保金,在实践中,有的法院曾经这样做过,收到较好的效果,但这种做法同样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近两年,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也禁止这样做,但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控制、督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