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团体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团体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日内,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