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通讯地址按照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上的通讯地址可以不写。
2、《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显然,通讯地址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通讯地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劳动合同中可以不写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