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
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二)我国刑法典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认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1)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的,从判决之日起经过10日生效,即为判决确认之日(死刑判决除外)。
(2)对于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二审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判决确认之日。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得折抵缓刑考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