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情况,如果超市在管理停车场经过中存在过失,比如未安排安保人员、未安装监控或者任由小偷盗窃等情形,则超市应承受赔偿职责;如果超市确实已经妥善合法地进行管理,车辆仍被盗,则超市通常不需承受赔偿职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限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受损害赔偿职责。” 可见,保管期间,如果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除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无过失以外,都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只对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负责。因此,只要超市存在过失,导致所停靠的车辆被盗,那么,超市就有可能因此承受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