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上来说,不满足逮捕条件应当不批捕。
A.犯罪事实条件:不满足当然不应逮捕。
B.可能的徒刑条件:如果不满足可能的徒刑条件(即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无论是否满足社会危险性条件,也无论是否满足故意犯罪史或身份不明条件,均不应逮捕;如果满足了可能的徒刑条件,而不满足可能的重徒刑条件(十年以上),同时也不满足社会危险性条件,且不满足故意犯罪史或身份不明条件,也不应逮捕。
C.可能的重徒刑条件:如果不满足可能的重徒刑条件,也不满足可能的徒刑条件,均不应当逮捕;如果不满足可能的重徒刑条件,而满足了可能的徒刑条件,但不满足社会危险性条件,且不满足故意犯罪史或身份不明条件,也不应当逮捕。
D.转捕条件:如果没有违反任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应当以转捕的理由逮捕。
另外,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应立案,因此也不应当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