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现如今国内,唯独检察院与法院具备对罪犯进行逮捕之权力:
针对所有公民的逮捕行动中,除非是法院已有明确决断而进行的逮捕外,其余皆需得到检察院的核准授权方可实施。
有关批捕罪犯以及被告人的事务,均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在执行逮捕任务之时,参与执行者人数不可低于两人,并且在执行逮捕过程中,需要向被捕之人展示逮捕证明文件,并强制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