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规定,桥梁公司把构成转包给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自然人又分包给其它自然人,其它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桥梁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桥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