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和完善,强化了逮捕条件的规则性,明确规定了适用逮捕的三种类型,较大程度上对减少办案人员主观臆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公安司法机关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新刑诉法列举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及如何准确判断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等问题做出更加细化的标准,这无疑给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决定强制措施重新带来了困惑,也助长了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思想的泛滥。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意图和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对“社会危险性”五种情形认定作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