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恰当的申请时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出和取保候审的申请,都是要理由的。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理由和依据,提出来也是浪费司法资源。因此,选择时机很重要。如在刑拘侦查阶段,在侦查机关已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后再提出,就使有些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失去了被取保候审的机会;而太早,则案情未查明而无法作出取保决定。所以在刑事拘留期间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一定要适时,要把握好时机,一般要选择在案件基本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侦查机关尚未决定提请批准逮捕之前。
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是在什么时间段从具体时点来看,一般刑事案件,刑拘期限是七天,因此在刑拘后的第三、四天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来。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刑拘期限为三十日的,律师可以在刑拘后的第二十五天的这个时点提出来。如果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刑拘期限为十四天,可以在刑拘后的第六至七天提出来。对于暂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之后及时申请。对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进展和申请取保候审时机的把握,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向侦查人员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和在会见时了解到的信息进行判断。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应当在取保候审条件具备之时尽早提出。因为法律规定对取保候审的答复为三日,辩护律师可以提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而不必提取保候审的申请,如此,办案机关可以不受三日内答复的时间限制,可以在较宽裕的时间内充分审查理由,作出准确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