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限定,对行政处罚做法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罚,无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限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做法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做法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做法的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限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做法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有3个要求: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导致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