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就是指在公共场合随意的殴打他人或者破坏国家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作出了规定,存在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四种任一行为,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则对各行为的具体立案标准进行了确定: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即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