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导使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即隶属恶意转移资产的做法。
(2)对此做法,债权人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做法。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界定依据: 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做法人民法院是怎样处置的呢?该解释也同时限定“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限定处置”。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金、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虚构、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胁迫、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拒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