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都是强制措施之一。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各办案机关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所以法院对被告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法院有逮捕决定权。
第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即,对于有上述情况的人,办案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具体情况可以对照查看。当然,也有可能是将来或许判处实刑,办案机关担心如果判处实刑后被告人潜逃,所以先行采取逮捕的措施,防止将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
三、向被逮捕的被告人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并签字是逮捕的一个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即,被告人被逮捕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进行讯问。
第
四、对于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犯什么罪并不是依据逮捕证或者逮捕决定书,而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如果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则不可以认定某人有罪。
综上,法院向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并不意味着某个人有罪,这只是法院依照刑诉法办理案件的一个程序而已,被逮捕的人是否有罪需要看法院最终的刑事判决书。当然,被告人被逮捕后,如果符合条件,也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都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办理,办案机关应当审查,予以答复。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