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强拆时,应提前张贴公告或者送达强制废除通知,未予公告而强拆的,隶属行政做法违法无疑。强制废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流程性限定,废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废除,在未张贴公告或者送达文书,不按行政执行流程进行的,不得进行强制废除。法律链接:《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限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准许;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资料;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借口、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却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证明人到场,由证明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