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后,补充到一定证据的,如果,嫌疑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无逮捕必要的,可以不经报捕而直接起诉。对于存在串供、逃跑等有碍侦查、逃避审判或者存在社会危险性,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该决定撤销取保候审,予以拘留报捕或者直接报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