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办案人员认为,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关押,因此拖延办案期限不会存在很大问题。而笔者认为,取保候审虽然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仍旧是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该条规定赋予了被追诉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在程序上却是一种审批模式,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是一项司法机关的权力制度,而保释制度的性质是一种被追诉人的权利制度,是被羁押人的一项法定的诉讼权利。由于是一种“权力”的定位,所以除了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追诉人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很难获得批准的。所以取保候审虽然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仍旧是一种强制措施,仍旧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要求,在司法机关完全决定取保候审的现状下,会造成用足取保候审期间办案的职权主义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