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一般很难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为充分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通常还需要进行科学技术鉴定、辨认、比对等。相比之下,直接证据无需凭借逻辑推理就能够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刑事法官在对实物证据进行审查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进行综合判断。
二、审计实物证据无言词证据证明范围广
实物证据的证明范围往往只涉及案件事实的某个方面,不如言词证据的证明范围宽泛。如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可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状态、悔罪程度等多方面进行反映。而实物证据无法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环节。如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而不能证明系其作案,更不能证明作案经过,它只能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
三、审计实物证据易受自然因素影响
虽然实物证据的客观性较强,但其证明作用也容易受到有关自然因素影响。某些实物证据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发生外形及物理结构的变化,有些实物证据在阳光暴晒或者雨、雪侵袭之后也会失真。因而,实物证据的正确提取及妥善保管对于其证明力的发挥至关重要。刑事审判中,在对实物证据进行审查时,该实物证据的来源途径、提取方法、保管过程等,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总之,实物证据的证明作用不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其对案件事实起的是间接证明作用。但是,在间接证据的真实性能够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就比那些未能得到间接证据确证的直接证据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综上所述,审计实物证据的缺陷是由于它属于间接证据并且它的证明范围也没有言词证据广泛,都须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使用。除此之外,审计实物证据易受自然因素影响,导致其失真,不利于审查的进行。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使用实物证据的时候需要妥善把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平顶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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