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过错量刑依据:
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被害人本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利益关联性: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
.时间关联性:是指不当行为发生或者持续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短,即犯罪行为应发生在不当行为正在进行中或者结束后不久。
二、被害人过错从宽处罚幅度:
1.被害人明显过错的从轻比例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2.被害人一般过错的从轻比例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①《量刑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的从宽处罚幅度:
.被害人过错一般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范畴;交通肇事犯罪及防卫过当等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认为是量刑情节。
②我国当前刑事政策已明确要求将被害人过错,特别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并在适用范围上从死刑案件扩展到普通刑事案件。
③交通肇事罪一般不应再将被害人过程作为量刑情节从宽处罚;如果被告人因逃逸而认定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时,被害人事实上过错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④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不应当在因被害人有过程而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⑤对被告人的量刑轻重应该与被告人的可谴责性大小成正比,与被害人所应分担的责任成反比:
.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在先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都应该适当降低;
.责任分担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得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此时犯罪行为的部分责任应归咎于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