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昨天和我的朋友出去喝酒,他醉了把人打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无罪辩护被害人过错咋办,被害人过错量刑依据是什么?

帮助5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9-03-08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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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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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害人过错量刑依据:
    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被害人本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利益关联性: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
    .时间关联性:是指不当行为发生或者持续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短,即犯罪行为应发生在不当行为正在进行中或者结束后不久。
    二、被害人过错从宽处罚幅度:
    1.被害人明显过错的从轻比例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2.被害人一般过错的从轻比例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①《量刑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的从宽处罚幅度:
    .被害人过错一般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范畴;交通肇事犯罪及防卫过当等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认为是量刑情节。
    ②我国当前刑事政策已明确要求将被害人过错,特别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并在适用范围上从死刑案件扩展到普通刑事案件。
    ③交通肇事罪一般不应再将被害人过程作为量刑情节从宽处罚;如果被告人因逃逸而认定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时,被害人事实上过错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④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不应当在因被害人有过程而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⑤对被告人的量刑轻重应该与被告人的可谴责性大小成正比,与被害人所应分担的责任成反比:
    .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在先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都应该适当降低;
    .责任分担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得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此时犯罪行为的部分责任应归咎于被害人。
    全文
    7 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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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被害人过错咋办,被害人过错量刑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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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存在过错辩护词有用吗?
被害人存在过错辩护词有用。可以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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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规定依据有哪些
量刑法规定,在被害人有过错时,应考虑其过失程度减轻刑罚。 明显过失者,刑罚可降低20%-30%;一般过失者,减轻幅度通常在20%以下。 这些规定基于公平、正义和刑法目的,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w浏览2024-04-20
我邻居在逛街的时候被人撞了一下,但是对方却反过来把他打了一顿,结果还因为下手太重把他打伤了,现在他已经被报警拘留了,正在处理辩护词呢,那个被害人错在过错辩护词 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胡某的危害行为情节相对较轻。胡某系徒手击打被害人未持任何工具,主观恶意小;
1、被害人水某见卷的第页陈述:“我看见他们进来的05级学生将我们06级的学生围起来打,我便上去帮忙,被05级的胡某)推倒在西南角的床上,我便和他相互拳脚相打…”。
2、被告全某陈述(见卷的第页)“我到床边看见胡某在西南角床上把一个娃用拳头在脸上、头上打…..”。
3、聚众斗殴的参与者石磊锋(水某的同学)陈述(见卷第页):“胡某一个手压他的头(指水某),另一个手在用拳头打….”。
4、胡某本人也两次陈述是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水某的。以上的陈述相互印证。因此,足以证实被告胡某空手击打水某的事实。而其他两个被告是用木棒击打水某头部的。
二、被告人胡某拳头击打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害的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1、司法鉴定书中对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是属于木棍所造成的?还是被拳头击打造成的?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的重伤的后果是谁造成的?也没有确定的鉴定结论。
2、被告胡某徒手打击被害人,是否能造成水某头部重伤害的结果,被告胡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
3、被告胡某为赤手空拳殴打被害人,显然打击力度要比木棒小得多,也就是说被告胡某的殴打行为对重伤害的参与度是极低的。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害结果比木棍造成的的可能性小得多。
三、被害人有过错,法院应考虑这一重要情节,并作为减轻被告人处罚的依据;
水某不是一个无辜者而是聚众斗殴的参与者,被害人水某在一开始就手持板蹬腿积极参与斗欧,在水某用板凳腿殴打被告胡某同学(本案的另一个被告)头部的情况下,胡某才对水某用拳头进行殴打的,因此,被害人的过错应该予以考虑,并对被告胡某减轻处罚
四、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水某所有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面足额的赔偿;
到开庭时止,三被告积极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万元,其中,胡某的父母在事发之初拿出了/万元积极赔付,并且和其他被告人的父母在医院轮番照顾水某,在庭前的调解中,水某的父母也表示对四位家长的付出表示感谢,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赔钱减刑”缓解矛盾,体现“宽严相济”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司法机关没有查明三被告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定罪量刑,值得商榷;
被告是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对水某实施侵害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同时犯,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当根据被告人各自的行为和危害结果分别定罪量刑。
在能够分清个人的具体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分别定罪量刑无可质疑。而本案件中司法机关并没有查明三被告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个空白,韩国、日本的刑法对该类案件的量刑均以未遂犯罪处罚,我国学界多持肯定观点,对我们处理此类案件颇有启发,本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毕竟尚未精确地查明谁是直接致害的行为人这一重要情节,所以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应当适当留有余地,对该三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罪责相当的基本原则。
六、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不良因素与社会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未成年人到成年人,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属性不断增加的过程。未成年人人格结构尚不稳定,或者尚在形成过程中,人格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人格特质在出生后的18年内基本形成,其中12— 18岁是人格形成的最为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具备临时偶然地犯罪,往往有所悔悟,易于教育和矫正,具有较轻的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的栋梁,应该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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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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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存在过错辩护词有用吗?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被害人存在过错辩护词有用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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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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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胡某的危害行为情节相对较轻。胡某系徒手击打被害人未持任何工具,主观恶意小;
1、被害人水某见卷的第页陈述:“我看见他们进来的05级学生将我们06级的学生围起来打,我便上去帮忙,被05级的胡某)推倒在西南角的床上,我便和他相互拳脚相打…”。
2、被告全某陈述(见卷的第页)“我到床边看见胡某在西南角床上把一个娃用拳头在脸上、头上打…..”。
3、聚众斗殴的参与者石磊锋(水某的同学)陈述(见卷第页):“胡某一个手压他的头(指水某),另一个手在用拳头打….”。
4、胡某本人也两次陈述是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水某的。以上的陈述相互印证。因此,足以证实被告胡某空手击打水某的事实。而其他两个被告是用木棒击打水某头部的。
二、被告人胡某拳头击打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害的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1、司法鉴定书中对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是属于木棍所造成的?还是被拳头击打造成的?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的重伤的后果是谁造成的?也没有确定的鉴定结论。
2、被告胡某徒手打击被害人,是否能造成水某头部重伤害的结果,被告胡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
3、被告胡某为赤手空拳殴打被害人,显然打击力度要比木棒小得多,也就是说被告胡某的殴打行为对重伤害的参与度是极低的。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害结果比木棍造成的的可能性小得多。
三、被害人有过错,法院应考虑这一重要情节,并作为减轻被告人处罚的依据;
水某不是一个无辜者而是聚众斗殴的参与者,被害人水某在一开始就手持板蹬腿积极参与斗欧,在水某用板凳腿殴打被告胡某同学(本案的另一个被告)头部的情况下,胡某才对水某用拳头进行殴打的,因此,被害人的过错应该予以考虑,并对被告胡某减轻处罚
四、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水某所有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面足额的赔偿;
到开庭时止,三被告积极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万元,其中,胡某的父母在事发之初拿出了/万元积极赔付,并且和其他被告人的父母在医院轮番照顾水某,在庭前的调解中,水某的父母也表示对四位家长的付出表示感谢,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赔钱减刑”缓解矛盾,体现“宽严相济”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司法机关没有查明三被告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定罪量刑,值得商榷;
被告是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对水某实施侵害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同时犯,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当根据被告人各自的行为和危害结果分别定罪量刑。
在能够分清个人的具体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分别定罪量刑无可质疑。而本案件中司法机关并没有查明三被告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个空白,韩国、日本的刑法对该类案件的量刑均以未遂犯罪处罚,我国学界多持肯定观点,对我们处理此类案件颇有启发,本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毕竟尚未精确地查明谁是直接致害的行为人这一重要情节,所以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应当适当留有余地,对该三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罪责相当的基本原则。
六、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不良因素与社会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未成年人到成年人,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属性不断增加的过程。未成年人人格结构尚不稳定,或者尚在形成过程中,人格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人格特质在出生后的18年内基本形成,其中12— 18岁是人格形成的最为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具备临时偶然地犯罪,往往有所悔悟,易于教育和矫正,具有较轻的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的栋梁,应该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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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辩护词防卫过当可以减轻处罚吗?
被害人有过错辩护词防卫过当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存在着关于正当防卫的一项规定,就是指当我们遭受他人的不发侵害,所做出的防卫行为是属于正当的,但是有的情况下还是会造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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