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滞纳金属于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
违约金就是损失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特点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的特征。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是指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而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友好自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均是对对方给予信任,而其中一方违反合同,将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失,违约金就是对这种损失的补偿。违约金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有制裁违约方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