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次月12日将该批复以法释(1999)8号文件向社会公布,于1999年2月16日生效实施。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