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1日,陈某与开发商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该楼盘一期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2年8月31日。
另外,合同还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逾期不超过180日的,自约定交房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应自约定交房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等。